◎放火焚烧(野草):“~山封水,保为家利。”
卷别 :正文・巳集中 部首:火部
武英殿刻本: 第1620頁,第14字
同文書局本: 第678頁,第36字
標點整理本: 第629頁,第8字
音《廣韻》、《集韻》𡘋許既切,音餼。《玉篇》:燎除旁草也。《廣韻》:燹火也。《詩・大雅》旱麓〔箋〕:柞棫之所以茂盛者,乃人熂燎其旁草,養治之使無害也。【釋文】芟草燒之曰熂。許氣反。又,虛刈反。
音又,《集韻》:許竭切,音猲 —— 火焚山草也。
〔熂〕字收录于《康熙字典》正文・巳集中,康熙部首是火部。
〔熂〕字拼音是xì,左右结构,可拆字为火、氣。
〔熂〕字的汉语字典解释:㈠ [xì] ⑴ 放火焚烧(野草):“~山封水,保为家利。”
宋 印刷字体 广韵
宋 印刷字体 增韵
明 印刷字体 洪武正韵
清 印刷字体 康熙字典
熂,位于中日韩统一表意文字 (基本汉字),Unihan编码U+7182,拼音是(xì),火部,共14画,左右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