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定罪。~问(审问)。定~(定案,定罪)。
动词
1.形声。从言,献声。本义:审判定罪。
2.同本义。
verdict;
主谳者。 —— 清· 方苞《狱中杂记》主谳者亦各罢去
谳词(结案定罪的文书);谳治(审理案件);谳平(审议,平议刑狱);谳事(审理案件);谳囚(审讯犯人);谳案(审理定案)
3.将案情上报;请示。
report a case to the higher authorities; ask for instructions;
若州郡县所不能决者,谳之廷尉。 —— 《晋书·姚兴载记》
谳奏(将案情向朝廷上报或请示);谳文(向上司申报的议刑公文)
4.判明。
distinguish;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 《驳复仇议》
名词
1.案件。
case;
[定国] 冬月请治谳,饮酒益精明。 —— 《汉书》
谳牍(判案的案卷)
2.犯人的供词。
confession;
拷治榜掠,无所得谳。 —— 清· 严有禧《漱华随笔·姜熊狱》
卷别 :正文・酉集上 部首:言部
武英殿刻本: 第2837頁,第2字
同文書局本: 第1188頁,第10字
標點整理本: 第1163頁,第9字
音《廣韻》、《集韻》、《韻會》、《正韻》𡘋魚列切,音孼 —— 議罪也、評獄也。《禮・文王世子》:獄成,有司讞于公。【疏】言白也。【𨻰註】議𠛬也。《前漢・景帝紀》: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師古註】讞,平議也。《後漢・斐楷傳》:州郡翫習,欲避請讞之煩。【註】《廣雅》曰:讞,疑也,謂罪有疑者,讞於廷尉也。《宋史・選舉志》:司馬光奏設十科舉士,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
音又,《廣韻》:魚蹇切;《集韻》、《韻會》:語蹇切,𡘋孼上聲。又,《集韻》:魚戰切;《韻會》:疑戰切;《正韻》:倪甸切,𡘋音彥 —— 義𡘋同。
义《正韻》:俗作𮘾。
〔讞〕字收录于《康熙字典》正文・酉集上,康熙部首是言部。
〔讞〕字拼音是yàn,左右结构,可拆字为訁、獻。
〔讞〕字的汉语字典解释:㈠ [yàn] ⑴ 见“谳”。
英语:to decide, judge; a verdict, decision
德语:(English: decide judicially) für schuldig bestimmen
法语:décider judiciairement
唐 石经 开成石经
宋 印刷字体 广韵
宋 印刷字体 增韵
明 印刷字体 洪武正韵
清 印刷字体 康熙字典
谳,通用规范汉字,二级汉字,序号6010,拼音是(yàn),讠部,共15画,形声字,左中右结构,五行属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