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别 :正文・未集中 部首:网部
武英殿刻本: 第2265頁,第9字
同文書局本: 第948頁,第33字
標點整理本: 第912頁,第22字
音《廣韻》、《集韻》、《韻會》𡘋房越切,音伐。《說文》:辠之小者。从刀、从詈。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春秋元命包》:罔言爲詈,刀詈爲罰。罰之言罔陷于害。《易・豫卦》:則𠛬罰淸而民服。《書・呂𠛬》:五𠛬不𥳑,正於五罰。【傳】出金贖罪。《周禮・地官・司徒》:凡民之有衺惡者,三讓而罰之。【註】罰謂撻擊之也。
音又,《韻補》叶扶廢切,江淹〈齊高帝誄〉:綴機剟賊,輕章削罰;矜𤰞廣慈,合賤兼愛。愛字音炁。〇【按】《說文》在刀部,今倂入。
〔罰〕字收录于《康熙字典》正文・未集中,康熙部首是网部。
〔罰〕字拼音是fá,上下结构,可拆字为詈、刂、;、罒、䚯。
〔罰〕字的汉语字典解释:㈠ [fá] ⑴ 见“罚”。
卷别卷四下反切房越切頁碼第136頁,第12字續丁孫
異體𠟑、𠟟、罰
辠之小者。从刀从𧧧。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
附注徐灝注箋:「罰,从网从言从刀。网者罪之省也,言者爰書定罪之意,刀者自大辟以至劓剕髠黥之屬,皆刑其肢體也。析言之,則重者為刑,輕者為罰。」
卷别卷八反切扶月反頁碼第352頁,第2行,第1字述
辠之小者。從刀、詈,未㠯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
鍇注臣鍇曰:「會意。」
卷别卷四下反切房越切古音第十五部頁碼第725頁,第4字許惟賢第323頁,第3字
辠之小者。
段注辠,犯法也。罰爲犯法之小者。㓝爲罰辠之重者。五罰輕於五㓝。
从刀詈。
段注會意。房越切。十五部。
未㠯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
段注說從刀詈之意。罰者,但持刀而詈則法之。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別其犯法之輕重也。《初學記》云:《元命包》曰:网言爲詈。刀守詈爲罰。罰之爲言内也。陷於害也。注云: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今作罰用寸。寸,丈尺也。言納以繩墨之事。《初學記》又云:《元命包》曰:㓝,刀守井也。飮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注云:井飮人,則人樂之不巳。則自陷於泉。故加刀謂之㓝。欲人畏懼以全命也。此二條皆引《春秋元命包》。今本《初學記》皆系諸《說文》。殊誤。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春秋元命包》說㓝字與此同。可以諟正矣。云刀守詈,刀守井,則㓝罰不分輕重。古五罰不用刀也。故許說罰爲刀詈。犯法之小者。㓝爲井刀。執法之大者。一入《刀部》。一入《井部》。所以正緯說也。唐人諱淵作泉。亦或作川。
# | 书籍 | 索引 |
---|---|---|
1 | 汲古閣本 | 第271頁,第2字 |
2 | 陳昌治本 | 第363頁,第5字 |
3 | 黃侃手批 | 第280頁 |
4 | 說文校箋 | 第180頁,第16字 |
5 | 說文考正 | 第170頁,第13字 |
6 | 說文今釋 | 第611頁,第2字 |
7 | 說文約注 | 第1075頁,第1字 |
8 | 說文探原 | 第2499頁,第1字 |
9 | 說文集注 | 第893頁,第2字 |
10 | 說文標整 | 第108頁,第31字 |
11 | 標注說文 | 第177頁,第16字 |
12 | 說文注箋 | 第1396頁,第2字 |
13 | 說文詁林 | 第4680頁【補遺】第16695頁 |
14 | 通訓定聲 | 第2763頁,第3字 |
15 | 說文義證 | 第364頁【崇文】第1453頁 |
16 | 說文句讀 | 第537頁 |
17 | 說文新證 | 第357頁,第2字 |
18 | 古字詁林 | 第四冊,第573頁,第2字 |
19 | 古字釋要 | 第448頁,第2字 |
英语:penalty, fine; punish, penalize
罸,位于中日韩统一表意文字 (基本汉字),Unihan编码U+7F78,拼音是(fá),罒部,共15画,上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