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溽暑避华构”出自宋代苏辙的《学士院端午贴子二十七首 皇帝阁六首》,诗句共5个字,诗句拼音为:rù shǔ bì huá gòu,诗句平仄:仄仄仄平仄。
“溽暑避华构”全诗:溽暑避华构,清风迎早期。
枫槐高自舞,冰雪晚初消。
南讹初应历,五日未生阴。
灵药收农录,薰风拂舜琴。
皇心本夷旷,一气自炎凉。
不废荆吴旧,民风见未央。
九门已散秦医药,百辟初颁凌室冰。
饮食祈君千万寿,良辰更上辟兵缯。
雨迟麦粒尤坚好,日丽蚕丝转细长。
入夏民间初解愠,宫中时举万年觞。
汴上初无招屈亭,沅湘近在国南坰。
太官漫解供新糉,谏列犹应记独醒。
盛夏躲避华构,清风迎接早期。
枫槐高自舞,冰雪晚开始消失。
南讹初应历,五天不生阴。
灵丹妙药收农录,熏风拂舜琴。
皇心本平旷,一个气从炎凉。
不废荆吴旧,民风见到未央。
九门已散秦医药,百官开始颁布凌室冰。
饮食祈求你千万寿,好时光再上辟兵增。
雨推迟小麦粒更坚好,日丽蚕丝转细长。
进入夏季民间初解愠,宫中时举起酒杯万年。
汁上本来没有招屈亭,沅湘近在国南炯。
太官漫解提供新糉,谏官行列中还应记独醒。
xué shì yuàn duān wǔ tiē zǐ èr shí qī shǒu huáng dì gé liù shǒu
学士院端午贴子二十七首 皇帝阁六首
rù shǔ bì huá gòu, qīng fēng yíng zǎo qī.
溽暑避华构,清风迎早期。
fēng huái gāo zì wǔ, bīng xuě wǎn chū xiāo.
枫槐高自舞,冰雪晚初消。
nán é chū yīng lì, wǔ rì wèi shēng yīn.
南讹初应历,五日未生阴。
líng yào shōu nóng lù, xūn fēng fú shùn qín.
灵药收农录,薰风拂舜琴。
huáng xīn běn yí kuàng, yī qì zì yán liáng.
皇心本夷旷,一气自炎凉。
bù fèi jīng wú jiù, mín fēng jiàn wèi yāng.
不废荆吴旧,民风见未央。
jiǔ mén yǐ sàn qín yī yào, bǎi pì chū bān líng shì bīng.
九门已散秦医药,百辟初颁凌室冰。
yǐn shí qí jūn qiān wàn shòu, liáng chén gèng shàng pì bīng zēng.
饮食祈君千万寿,良辰更上辟兵缯。
yǔ chí mài lì yóu jiān hǎo, rì lì cán sī zhuǎn xì cháng.
雨迟麦粒尤坚好,日丽蚕丝转细长。
rù xià mín jiān chū jiě yùn, gōng zhōng shí jǔ wàn nián shāng.
入夏民间初解愠,宫中时举万年觞。
biàn shàng chū wú zhāo qū tíng, yuán xiāng jìn zài guó nán jiōng.
汴上初无招屈亭,沅湘近在国南坰。
tài guān màn jiě gōng xīn zòng, jiàn liè yóu yīng jì dú xǐng.
太官漫解供新糉,谏列犹应记独醒。
拼音:rù shǔ bì huá gòu
平仄:仄仄仄平仄
韵脚:(仄韵) 去声二十六宥
苏辙(1039—1112年),字子由,汉族,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嘉祐二年(1057)与其兄苏轼同登进士科。神宗朝,为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因反对王安石变法,出为河南推官。哲宗时,召为秘书省校书郎。元祐元年为右司谏,历官御史中丞、尚书右丞、门下侍郎因事忤哲宗及元丰诸臣,出知汝州,贬筠州、再谪雷州安置,移循州。徽宗立,徙永州、岳州复太中大夫,又降居许州,致仕。自号颍滨遗老。卒,谥文定。唐宋八大家之一,与父洵、兄轼齐名,合称三苏。
宋仁宗宝元二年二月二十日(1039年3月18日)出生,仁宗嘉祐二年(1057)与苏轼一起中进士。不久因母丧,返里服孝。嘉祐六年(1061),又与苏轼同中制举科。当时因“奏乞养亲”,未任官职,此后曾任大名府推官。
熙宁五年(1072),出任河南推官。元丰八年(1085),旧党当政,被召回,任秘书省校书郎、右司谏,进为起居郎,迁中书舍人、户部侍郎等职,直至崇宁三年(1104)在颍川定居,过田园隐居生活,自号“颍滨遗老”,以读书著述、默坐参禅为事。卒于1112年十月三日(10月25日),死后追复端明殿学士,谥文定。
人物主要活动年谱:
嘉祐六年(1057)与苏轼一起中进士。不久因母丧,返里服孝。嘉佑六年,又与苏轼同中制举科。当时因“奏乞养亲”,未任官职,此后曾任大名府推官。
熙宁三年(1070)上书神宗,力陈法不可变,又致书王安石,激烈指责新法。
熙宁五年(1072),出任河南推官。会张方平知陈州,辟为教授。
元丰二年(1079),其兄苏轼以作诗“谤讪朝廷”罪被捕入狱。他上书请求以自己的官职为兄赎罪,不准,牵连被贬,监筠州盐酒税。
哲宗元祐四年(1089)权吏部尚书,出使契丹。还朝后任御史中丞。
元祐六年拜尚书右丞,进门下侍郎,执掌朝政。
元祐八年(1093),哲宗亲政,新法派重新得势。
绍圣元年(1094),他上书反对时政,被贬官,出知汝州,贬谪筠州,责授化州别驾、雷州安置,后又贬循州等地。
崇宁三年(1104),苏辙在颍川定居,过田园隐逸生活,筑室曰“遗老斋”,自号“颍滨遗老”,以读书著述、默坐参禅为事。死后追复端明殿学士,谥文定。
治学
苏辙生平学问深受其父兄影响,以儒学为主,最倾慕孟子而又遍观百家。他擅长政论和史论,在政论中纵谈天下大事,如《新论》(上)说“当今天下之事,治而不至于安,乱而不至于危,纪纲粗立而不举,无急变而有缓病”,分析当时政局,颇能一针见血。《上皇帝书》说“今世之患,莫急于无财”,亦切中肯綮。史论同父兄一样,针对时弊,古为今用。《六国论》评论齐、楚、燕、赵四国不能支援前方的韩、魏,团结抗秦,暗喻北宋王朝
前方受敌而后方安乐腐败的现实。《三国论》将刘备与刘邦相比,评论刘备“智短而勇不足”,又“不知因其所不足以求胜”,也有以古鉴今的寓意。
古文写作
在古文写作上也有自己的主张。在《上枢密韩太尉书》中说:“文者,气之所形。然文不可以学而能,气可以养而致。”认为“养气”既在于内心的修养,但更重要的是依靠广阔的生活阅历。因此赞扬司马迁“行天下,周览四海名山大川,与燕赵间豪俊交游,故其文疏荡,颇有奇气”。他的文章风格汪洋澹泊,也有秀杰深醇之气。例如《黄州快哉亭记》,融写景、叙事、抒情、议论于一炉,于汪洋澹泊之中贯注着不平之气,鲜明地体现了作者散文的这种风格。
苏辙的赋也写得相当出色。例如《墨竹赋》赞美画家文同的墨竹,把竹子的情态写得细致逼真,富于诗意。
苏辙写诗力图追步苏轼,今存诗作为数也不少,但较之苏轼,不论思想和才力都要显得逊色。早年诗大都写生活琐事,咏物写景,与苏轼唱和之作尤多。风格淳朴无华,文采少逊。晚年退居颍川后,对农民生活了解较多,写出了如《秋稼》等反映现实生活较为深刻的诗。抒写个人生活感受之作,艺术成就也超过早期,如《南斋竹》:“幽居一室少尘缘,妻子相看意自闲。行到南窗修竹下,恍然如见旧溪山。”意境闲澹,情趣悠远。苏辙于诗也自有主张。他的《诗病五事》以思想内容为衡量标准,对李白、白居易、韩愈、孟郊等都有讥评。如说李白“华而不实”,说“唐人工于为诗而陋于闻道”,这看法在宋代有一定代表性。
回河争论
元丰五年(1082年)河归北流后,依然决溢不断。元祐元年(1086年)九月,朝廷命“秘书监张问相度河北水事”,十一月张问“请于南乐大名埽开直河并签河,分引水势入孙村口,以解北京向下水患”,回河东流之议复起。大臣文彦博、安焘、吕大防、王岩叟、王觌和都水王令图、王孝先、吴安持、李伟等,都力主回河东流;右相范纯仁和苏辙、曾肇、赵瞻、范百禄、王存、胡宗愈等则主张维持北流,反对回河。元祐三年六月皇帝下诏称:“黄河未复故道,终为河北之患。王孝先等所议,已尝兴役,不可中罢,宜接续工料,向去决要回复故道。三省、枢密院速与商议施行。”
苏辙面对回河加速之势,连上三疏,极力反对,大意谓:“议复故道,事之经岁,役兵二万,聚梢桩等物三十余万。方河朔灾伤困弊,而兴必不可成之功,吏民窃叹。”“今小吴决口,入地已深,而孙村所开,丈尺有限,不独不能回河,亦必不能分水。况黄河之性,急则通流,缓则淤淀,既无东西皆急之势,安有两河并行之理?纵使两河并行,未免各立堤防,其费又倍矣。”在疏中他又针对北流致“御河湮灭失馈运之利”,“恩、冀以北,涨水为害,公私损耗”,“河徙无常,万一自契丹界入海,边防失备”等三说进行了反驳,极力主张停止回河之役。元祐四年正月,朝廷下诏停止回河及修减水河;七月,冀州南宫等五埽危急,都水监仍坚主东流或“二股分行,以纾下流之患”。
八月,苏辙再次上疏称:“夏秋之交,暑雨频并。河流暴涨出岸,由孙村东行,盖每岁常事。而李伟与河埽使臣因此张皇,以分水为名,欲发回河之议,都水监从而和之。河事一兴,求无不可,况大臣以其符合己说而乐闻乎?”“臣愿急命有司,徐观水势所向,依累年涨水旧例,因其东溢,引入故道,以纾北京朝夕之忧。故道堤防坏决者,第略加修葺,免其决溢而已。至于开河、进约等事,一切毋得兴功,俟河势稍定然后议。”元祐五年二月、九月,苏辙又两次进言谏阻东流,并要求“罢吴安持、李伟都水监差遣,正其欺罔之罪”,甚至以“修河司若不罢,李伟若不去,河水终不得顺流,河朔生灵终不得安居”之辞相警告。但以太后为主的中枢始终倾向东流,虽时停时作,至元祐七年十月河水已大部东流。绍圣元年(1094年),“尽闭北流,全河之水东还故道”。
这次黄河回复东流,不过仅仅五年时间,至元符二年(1099年),黄河于内黄决口,东流断绝,主流又趋向北流,仍至乾宁军一带入海。积极主张回河的吴安持、郑佑、李仲、李伟等被朝廷加罪,“投之远方”,结束了第三次回河的争论。
(引文见《宋史·河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