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旗美气浮”出自唐代虞世南的《赋得吴都》,诗句共5个字,诗句拼音为:huáng qí měi qì fú,诗句平仄:平平仄仄平。
“黄旗美气浮”全诗:画野通淮泗,星躔应斗牛。
玉牒宏图表,黄旗美气浮。
三分开霸业,万里宅神州。
高台临茂苑,飞阁跨澄流。
江涛如素盖,海气似朱楼。
吴趋自有乐,还似镜中游。
诗词的中文译文:《吴都之赋》
画野通淮泗,星躔应斗牛。
远方描绘乡间广阔田野,星辰旋转似九天斗牛。
玉牒宏图表,黄旗美气浮。
玉册展示了壮丽的图景,黄色的旗帜散发出美丽的氛围。
三分开霸业,万里宅神州。
历史上的英雄们将天下分成三个霸业,成就了神州万里的宅地。
高台临茂苑,飞阁跨澄流。
高台俯瞰繁茂的园林,飞阁横跨清澈的流水。
江涛如素盖,海气似朱楼。
江涛犹如细薄的素帘,海洋气势犹如朱色的楼阁。
吴趋自有乐,还似镜中游。
吴地的景色令人愉悦,仿佛在镜子中游览一般。
诗意和赏析:
《赋得吴都》描绘了吴地的壮丽景色和独特氛围。诗中通过诗人的笔触,描绘了吴地广袤的田野、星辰旋转的壮观景象、宏大的玉牒图景和美丽的黄旗氛围。诗人还提到了历史上的霸业分割和神州的广阔领土。描述了高台俯瞰茂盛的园林,飞阁横跨清澈的流水。最后表达了吴地令人愉悦的乐趣,仿佛在镜子中游览一般。整首诗歌以壮丽和美丽的语言描绘了吴地的景色和氛围,让读者感受到吴地的雄伟和优美。
fù dé wú dōu
赋得吴都
huà yě tōng huái sì, xīng chán yīng dòu niú.
画野通淮泗,星躔应斗牛。
yù dié hóng tú biǎo, huáng qí měi qì fú.
玉牒宏图表,黄旗美气浮。
sān fēn kāi bà yè, wàn lǐ zhái shén zhōu.
三分开霸业,万里宅神州。
gāo tái lín mào yuàn, fēi gé kuà chéng liú.
高台临茂苑,飞阁跨澄流。
jiāng tāo rú sù gài, hǎi qì shì zhū lóu.
江涛如素盖,海气似朱楼。
wú qū zì yǒu lè, hái shì jìng zhōng yóu.
吴趋自有乐,还似镜中游。
拼音:huáng qí měi qì fú
平仄:平平仄仄平
韵脚:(平韵) 下平十一尤
永兴县文懿子虞世南,字伯施,汉族,余姚(慈溪市观海卫镇鸣鹤场)人。初唐著名书法家、文学家,政治家。隋炀帝时官起居舍人,唐时历任秘书监、弘文馆学士等。唐太宗称他德行、忠直、博学、文词、书翰为五绝(“世南一人,有出世之才,遂兼五绝。一曰忠谠,二曰友悌,三曰博文,四曰词藻,五曰书翰。”原有诗文集30卷,但早已散失不全。民国时期,张寿镛辑成 《虞秘监集》 4卷,收入 《四明丛书》。
虞世南初唐著名书法家、文学家,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之一,越州余姚(今属浙江省)人。官至秘书监,封永兴县子,故世称“虞永兴”,享年八十一岁,赐礼部尚书。其书法刚柔并重,
虞世南,隋大业初授秘书郎。入唐,太宗引为秦府参军,弘文馆学士。贞观七年(633年)转秘书监,赐爵永兴县子,授银青光禄大夫,世因称“虞秘监”或“虞永兴”。唐大宗尝称其有德行、忠直、博学、文辞、书翰五绝,誉为‘当代名臣,人伦准的”。谥文懿。《旧唐书》卷七十二及《新唐书》卷一百零二之本传云:“世南性沉静寡欲,笃志勤学。……同郡沙门智永善王羲之书,世南师焉,妙得其体,由是声名藉甚。”虞世南书法继承二王传统,外柔内刚,笔致圆融冲和而有遒丽之气。与欧阳询、褚遂良。薛稷并称唐初四大书家。《书后品》列其书为上之下品,评云:“萧散洒落,真草惟命,如罗绩娇春,鹤鸿戏沼,故当(萧)子云之上”。《书断》卷中列其隶。行书为妙品,称其书“得大令(王献之)之宏规,含五方之正色,姿荣秀出,智勇存焉。秀岭危峰,处处间起;行草之际,尤所偏工。及其暮齿,加以遒逸”。《述书赋》云:“永兴超出,下笔如神,不落疏慢,无惭世珍。”《宣和书谱》卷八以为世南晚年正书与王羲之相后先,又以欧、虞相论曰:“虞则内含刚柔,欧则外露筋骨,君子藏器,以虞为优”。传世墨迹有碑刻《孔子庙堂碑》、《破邪论》等,旧摹墨迹本《汝南公主墓志铭》等。书法理论著作有《笔髓论》、《书旨述》。编有《北堂书钞》一百六十卷、《群书理要》五十卷、《兔园集》十卷等,另有诗文集十卷行于世,今存《虞秘监集》四卷。
虞世南身体文弱,博闻强识。少年时与兄虞世基一起拜博学广识的顾野王为师。十余年勤学不倦,学到紧要处,累旬不盥栉。尤喜书法,与王羲之七世孙智永和尚友善。智永精王羲之书法,虞世南在智永的精心传授下,妙得其体,圆融遒丽,外柔内刚,继承了二王(王羲之,王献之)书法传统。他与当时的欧阳询、褚遂良、薛稷合称唐初四大书法家,而虞世南又是四人中最优者。他写的《孔子庙堂碑》深得唐太宗李世民的赞赏。唐太宗非常喜爱虞世南的字,并经常临写。相传有一天,唐太宗书“戬”字,但戈字还没有写好,正好虞世南进见,即提笔补写了一个“戈”字。唐太宗将两人合写的“戬”字给魏征看,说:“朕学世南,尚近似否? ”魏征看后说:“戈字颇逼真。”虞世南死后,唐太宗叹息道:“世南死后,无人可以论书。” 虞世南一生经历了南朝的陈、隋和初唐三个时代。陈文帝知世南博学,召为法曹参军。陈朝灭亡,与兄世基同入长安,做了隋朝秘书郎,后迁起居舍人。当时世基任内史侍郎,权倾当朝,荣华无比,妻子所用被服,尤胜王侯。虞世南虽与世基同住,仍以勤俭务本。隋灭后,李世民闻虞世南之名,引为秦府参军,又授宏文馆学士,与房玄龄同掌文翰,后来又担任著作郎。一次,唐太宗想在屏风上书写《列女传》,没有临本,虞世南在朝堂上一口气默写出来,不错一字,赢得朝中文士的钦佩。
虞世南虽然容貌怯懦,弱不胜衣,但性情刚烈,当政得失,直言敢谏。他多次讽劝唐太宗要勤于政事,并以古帝王为政得失,论证利弊。贞观八年(公元634年)陇右山崩,唐太宗问“天变”。世南以晋朝以来历次山崩为例,说:“臣闻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若德义不修,虽获麟凤终是无补;但政事无阙,虽有灾星何损于时。然愿隆下勿以功高古人以自矜伐,勿以太平渐久而自骄怠,慎终如始。”唐太宗听后敛容反省。他一再劝阻唐太宗筑陵墓厚葬,使唐太宗有所收敛。他还严正劝阻唐太宗不要恣于游猎而疏于政事。这些都对当时的“贞观之治”起着积极的作用。唐太宗曾对大臣们说:“你们如果都像虞世南那样刚正忠烈,天下何忧不理。”
虞世南年逾古稀后,屡次上表求退,不许,被封为永兴县子,人称“虞永兴”。贞观十二年(公元638年)五月壬申(二十五)日(7月11日)卒于长安,享年八十岁。唐太宗十分悲伤,痛哭流涕,说:“虞世南对我忠心一体,拾遗补阙,无日暂忘,实为当代名臣,人伦准的。我有小失必犯颜直谏,而今亡故,朝廷上下,无复人矣!”赐东园秘器,陪葬昭陵,赠礼都尚书,谥文懿。太宗还命画图象挂在宫中凌烟阁。
唐太宗曾称虞世南有五绝:“一曰德行,二曰忠直,三曰博学,四曰文词,五曰书翰。”虞世南的书法代表作是正书碑刻《孔子庙堂碑》,还编了我国第一部完整的类书《北堂书钞》共一百六十卷,摘录了唐初能见到的各种古书。这些古书如今大多失传了,但《北堂书钞》为保存我国古代文化典籍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死后,将慈溪鸣鹤镇故宅改建定水寺,寺内有虞世南画像。他的子孙便迁居长安去了。
孔子庙堂碑为虞世南撰文并书写。原碑立于唐贞观初年。楷书35行,每行64字。碑额篆书阴文“孔子庙堂之碑”六字。碑文记载唐高祖五年,封孔子二十三世后裔孔德伦为褒圣侯,及修缮孔庙之事。为虞世南六十九岁时所书。此碑书法用笔俊朗圆润,字形稍呈狭长而尤显秀丽。横平竖直,笔势舒展,一片平和润雅之象。宋黄庭坚有诗赞曰:“虞书庙堂贞观刻,千两黄金那购得。”
汝南公主墓志此帖无款,传为虞世南书,亦有人认为是旧摹本。纸本,行书18 行,共222字 。
此帖书法温润圆秀,用笔近似宋代米芾,故有米临之说。明王世贞评此书:“潇散虚和,姿态风流,有笔外意。”明李东阳也说此帖:“笔势圆活,戈法独存。”所谓戈法,就是虞世南研究“二王”书法所悟到的一种独特笔法。相传唐太宗临右军书法,写到“戬”字时,虚其“戈”令世南补之,然后拿给魏征看。魏征说,圣上之书惟“戈法”逼真。可见虞世南书法造诣之深了。
《汝南公主墓志》前几行确实与虞世南的楷书风格相一致,具备了含蓄深沉,外柔内刚,凛然不可犯的风度。可惜后半部则流于荒率,疑为伪作,不无道理。此帖现藏上海博物馆。
除了以上两件作品其它尚有《昭仁寺碑》、《破邪论序》、以及散见于刻帖的《大运帖》、《用笔赋》、《书指述》、《演连珠》、《景纬成象》、《孔有新制帖》、《积时帖》、《朝会帖》、《瘦朽帖》、《临乐毅论帖》、《潘六帖》、《世南伏奉三日疏》、《醒滞帖》等。这些碑帖中,有些是伪作,有些是集碑文钩摹而成,可信的为数甚少。
其父虞荔,兄虞世基,叔父虞寄,均名重一时。虞寄无子,世南过继于他,故字伯施。
仕隋为秘书监,赐爵永兴县子,世称“虞永兴”或“虞秘监”。授青光禄大夫,谥文懿。沉静寡欲,精思读书,至累旬不盥栉。文章婉缛,见称于仆射徐陵,由是有名。在隋,官秘书郎,十年不徙。入唐,为秦府记室参军,迁太子中舍人。太宗践祚,历弘文馆学士、秘书监。卒谥文懿。太宗称其德行、忠直、博学、文词、书翰为五绝。手诏魏王泰曰:“世南当代名臣,人伦准的,今其云亡,石渠、东观中无复人矣。”其书法刚柔并重,因是近臣,故侍宴应诏的作品较多。代表作有《出塞》、《结客少年场行》、《怨歌行》、《赋得临池竹应制》、《蝉》、《奉和咏风应魏王教》等。其中后三首咏物诗(即《赋得临池竹应制》、《蝉》、《奉和咏风应魏王教》)分别写竹、蝉和风,紧紧抓住对象特点,刻画得相当传神,例如《蝉》诗写蝉饮清露,栖(梧桐)高处,声因高而远,而非是依靠秋风,寓意君子应象蝉一样居高而声远,从而不必凭借、受制于它物。世南描摹状物、托物言志之功夫可见一斑矣。集三十卷,今编诗一卷(全唐诗上卷第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