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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根据裁判员的业务水平而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制度。中国于1956年由国家体委颁布施行几经修改。现行制度于1981年颁布实施。共分四个等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国际级裁判员则由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授予。
裁判员在运动竞赛过程中依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评定运动员(队)成绩、胜负和名次的人员。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竞赛规则的规定有各种职别,如总裁判、裁判、检察员、巡边员、发令员、记录员、计时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