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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法官。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根据裁判员的业务水平而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制度。中国于1956年由国家体委颁布施行几经修改。现行制度于1981年颁布实施。共分四个等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国际级裁判员则由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授予。
裁判所审判案件的场所。
裁判员在运动竞赛过程中依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评定运动员(队)成绩、胜负和名次的人员。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竞赛规则的规定有各种职别,如总裁判、裁判、检察员、巡边员、发令员、记录员、计时员等。
国际裁判在国际体育运动竞赛会中具有评判资格的裁判员。
裁判法:裁定或判决。英hand down court decision; pass sentences;体育界担任裁决评判工作的人。英judge; umpire; refree;
国家裁判在体育竞赛中执行评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系我国最高一级裁判员的称号。
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事、刑事诉讼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