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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司格唐朝的一种法规。唐代成文法典分律、令、格、式四类。“格”是朝廷临时对国家机关所颁行的各种单行指示是“令”的补充。凡公布于天下的叫“散颁格”;留用于官署而不普遍颁行的叫“留司格”。
留司唐人称分司东都洛阳者为留司。宋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