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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