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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在中国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对象所课征的税。转让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增值额以其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计得乘上规定的税率即为应纳
增值税以生产经营收入中的新增价值为对象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通常有两种计税方法:(1)收入扣除法即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收入减去各项应扣除的外购部分后的金额乘以规定的税率计得;(2)税额扣除法,即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收入乘以税率所计算的当期销项税额扣除按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