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

志·第十章

五礼之别,二曰凶。自天子至于庶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其理既均,其情亦等,生则养,死则哀,故曰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者也。汉礼,天子崩,自不豫至于登遐及葬,丧纪之制,与夫三代变易。魏晋以来,大体同汉。然自汉文革丧礼之制,后代遵之,无复三年之礼。及魏武临终,遗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当临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魏武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是月丁卯葬,是为不逾月也。
五礼的分支,第二叫凶礼。从天子直到平民,身体皮肤毛发,都是得之于父母,其道理既然一致,其感情也相同,生则奉养,死则守孝,所以说三年服丧,是天下通行之礼。漠的礼制,天子崩,从生病到登天而去以及安葬,丧事的制度,与三代有所改变。魏、晋以来,大体舆漠相同。然而从汉文改变丧礼的仪制,后代遵行,不再有守孝三年之礼。到魏武临终时,遣令说“天下还没有安定,还不能遵循古制。百官应当到殿中哭丧者,分两批哀哭,安葬完后就除去丧服。率兵屯守的将领,不得离部”。魏武于正月庚子曰崩,辛丑日停放灵柩,当月丁卯日安葬,这是不过月。

及宣帝、景帝之崩,并从权制。文帝之崩,国内服三日。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同规上古也。陛下既以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逾。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臣等以为陛下宜割情以康时济俗,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诸所施行,皆如旧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诡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言及悲剥,柰何!柰何!”孚等重奏:“伏读圣诏,感以悲怀,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稿,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柰何!柰何!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情立衷,明恕而行也。神灵日远,无所诉告,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柰何!柰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到宣帝、景帝崩时,都依权宜之制。文帝崩时,国内服丧三天。武帝也依照漠、魏的制度,安葬后就除去丧服,然而还是穿深衣戴素冠,不设宴席。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颢、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枯等上奏说:“臣听说礼典法度,隆盛还是减省依当时的情况而定,虞、夏、商、周,都不相沿袭,大概是有理由的。大晋继承漠、魏,有变化有因袭,衹是期望足以振兴教化而已,所以未能全都返回质朴,与上古相同。陛下既已屈尊依照汉、魏降低丧礼规格的旧典,以救助世事,而躬临大孝,感情极其悲哀,戴素冠穿深衣,不设宴席,即使是武丁在殷代守孝,曾、闵当百姓守孝,也不过如此。现在荆蛮未平,各种政务还没治理好,天下大事繁忙,劳累神虑,哪能得暇完全遵从圣旨,以满足极悲哀的感情呢?臣等认为陛下宜割舍感情以匡时济世,即令御府改变服饰,内省改换座席,太官复膳,各种仪式,都如旧制。”下诏说:“每每思念死者,而不能服满三年之丧,以宽慰悲痛的心情,况且还食稻衣锦,确实是换了方式刺激心情,不是用来解脱的好办法。我出身儒家,接受礼的教育已久,怎么能一日之间就改变对父亲的感情呢!这件事来回说得很多了,可试看孔子回答宰我的话,不要再纷纭不停地说了。说到悲伤的事情,有什么办法!有什么办法!”司马孚等又奏道:“伏读圣韶,臣等受感动而伤怀,就想到了仲尼用来责备宰我的话,圣思之所以不能止息的原因,很深切很笃厚。然而当今兵甲未停,战事未息,国家大事极繁重,天下极大。陛下以万乘的尊贵,履行平民百姓的礼节,使用粗劣的荐席,喝冷水,吃粗蛎的饭食,内心充满重忧,伤害了身体。而亲自为天下大事劳累,坐而待旦,抑制心志接见臣下,日西斜还来不及吃饭,如此辛苦劳累。因此臣等惶恐不安,确实担心神气因而受损,以损害大事。就敕令有关官员,改换座席恢复常度,完全依照老规矩行事。希望陛下考察采纳愚诚,以宽慰皇太后之心。”又下诏说:“再览奏议,更加悲伤,不能克制自己,有什么办法有什么办法!服丧三年,是自古以来共通的礼制,确实是圣人根据人的感情制定的适当的礼法。明信宽厚地行事。死者的灵魂一天天离得更远了,虽然感情不够笃厚,但是吃美味的食物穿华丽的衣服,也是受不了的。不宜改变恢复,更加伤害他的心,因此而与我隔绝,有什么办法!有什么办法!”皇帝于是用这种礼服丧三年。后来为太后服丧也是这样。

泰始二年八月,诏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茕茕,当复何时一得叙人子之情邪!思慕烦毒,欲诏陵瞻侍,以尽哀愤。主者具行备。”太宰安平王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衰麻虽除,哀毁疏食,有损神和。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竦息,以为宜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欲瞻奉山陵,以叙哀愤,体气自佳耳。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帝王至谦之志。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孚等重奏曰:“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除衰麻,群臣百姓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进退无当。不敢奉诏。”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群臣自当案旧制。”孚等又奏曰:“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敢安也。参议宜如前奏。”诏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台游二年八月,下诏说:“这个月上旬,是先帝弃天下而去的日子,就到了周年。我孤独无依,又要到什么时候才能一叙人子之情呢!思慕之情烦扰酷烈,想去陵墓瞻仰奉侍,以表达哀痛之情。主管者做好出行的准备。”太宰安平王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道:“陛下极其孝顺,哀思无边。孝服虽然已经除去,但是悲痛损伤身体,吃粗榍的食物,有损精神。现在虽然是秋季,但还有余暑,去谒见山陵,悲痛摧伤身心,群下因此惶恐而屏息,认为应当抑制圣情,以宽慰天下。”下诏说:“孤独无依地忽然一年已满,悲痛思慕之情,总是不能满足。想要瞻仰奉侍山陵,以叙悲伤之情,身体精神自然就好。天又凉快了,就可出行,不能按所奏的办。主管者就可做好出行准备。”又下韶说:“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也是帝王极谦逊的心意。将要谒见山陵,怎么能不穿丧服呢?将穿丧服而行。”司墨垩等又奏道:“臣听说上古服丧期没有确定的时间,后代才逐渐规定了年月。汉文帝根据时世之宜,规定缩短服丧期限,传于后代。陛下以国家宗庙之重,天下百姓之故,已依照权宜之制,去除了丧服,群臣百姓都穿礼服,现在谒见陵墓,以叙悲哀思慕之情,如果穿上丧服,举止不当。不敢奉韶。”下诏说:“我也知道并不在于丧服的缘故。然而作为人子的心情,衹是以身穿丧服表达人情之常情。群臣自然都照旧制。”司马垩等又奏道:“臣听说圣人制定典章制度,必因时制宜。所以五帝的音乐不同,三王的礼法有异,造就是古今不同,质朴和文采交替使用的原因。陛下因时制宜,克制自己,实行权宜之制,除去了丧服,而行心丧之礼,现在又要恢复丧服,没有可依据的义理。如果君穿丧服而臣不穿,也不会心安。参与议论宜如前次奏章所言。”下诏说:“祇担心感情不能达到,穿什么衣服关系不大。诸君恳切至诚,怎么能随便违背呢?”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裹塊草,轺辇、版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余居丧之制,不改礼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柰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闇之礼,自远代而废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诏曰:“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柰何!柰何!”有司又固请。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当以吉物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耳,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四年,皇太后崩。主管部门奏请:“按前代的旧例,在守丧住的倚庐中用白缣帐、蓐、素床,用布巾裹块草,韶辇、版舆、细犊车都用缣裹。”诏书不同意,衹让用布装饰车辆,其他服丧的规矩,不改变礼法的规定。主管部门又奏:“刚去世的皇太后应当在四月二十五安葬。旧例,既葬而祭穿丧服,祭后就除去丧服。内外官僚都就朝时晡时哭丧之位,皇上除去丧服后,各自回去除丧服。”下诏说:“守丧三年,是天下共通的礼制。接受父母终身之爱,而没有数年的报答,怎么能安葬后就除去丧服,这是感情不能忍受的。”主管部门又奏道:“世事有艰险和平易,政局有衰落和隆盛,各自的时代不同,确实有理由这样做,并不是忽略礼法。当今戎马未散,国事繁忙,都需要处理,以使各项事业兴旺。从前周康王刚入翼室,还戴冕上朝。到了汉、魏时,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帝王守丧之礼,从古代就废除了。希望陛下割舍高宗那样的礼制,依从当前的时宜。”下韶说:“三年守丧,是用来表达感情推行礼法的方式,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是不能忍受的事。将以此表达我悲哀的心情,如果在天之灵因此与我隔绝,如何是好!如何是好!”主管部门又再三奏请。下诏说:“衹担心不能做到真正的孝顺,不要担心因此损害身体。我确实知道穿什么衣服是小事,然而现在一心想要守丧,一概用吉礼之物替换,是使至诚之心受到伤害的事,不是表达思慕之情的方式。各个朝代的礼典质朴华丽都不相同,为什么限定依照近代的礼制,使共通的丧礼废缺呢!”群臣又再三奏请,皇帝长时间流泪然后同意了。文明皇后和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哀悼三天后停止。

穆帝崩,哀帝立。帝于穆帝为从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书答表朝廷无其仪,诏下议。尚书仆射江虨等四人并云,闵僖兄弟也,而为父子,则哀帝应为帝嗣。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亲爱,越授天伦,康帝受命显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继康皇。”尚书谢奉等六人云:“继体之正,宜本天属,考之人情,宜继显宗也。”诏从述等议,上继显宗。
穆帝崩,哀帝即位。皇帝是穆帝的叔伯兄弟,堕帝之舅褚歆上表,中书答覆朝廷没有这样的礼仪,韶令交付朝廷议论。尚书仆射江彭等四人都说,闵、僖是兄弟,而像父子一样继承,那么哀帝应该是皇帝的继承人。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说:“成帝对自己的亲人不偏私,越过天伦之亲传授帝位,康帝受命于显宗。社稷之重,已转移了,从继承的次序看,宜继承康皇。”尚书谢奎等六人说:“继承的正宗,应当依据天生的关系,从人情上考察,应当继承显宗。”诏书听从王述等人的议论,上继显宗。

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实闰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于前月也。丧事先远,则应用博士吴商之言,以闰月祥。”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意皆同。康曰:“过七月而未及八月,岂可谓之逾期。必所不了,则当从其重者。”宏曰:“假值闰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则岁未终,固不可得矣。《汉书》以闰为后九月,明其同体也。”袭曰:“中宗、肃祖皆以闰月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用闰之后月,今闰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远日申情之言。又闰是后七而非八也,岂逾月之嫌乎!”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谧等议异,彪之曰:“吴商中才小官,非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者。又取闰无证据,直揽远日之义,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远之理。又丞相桓公尝论云,《礼》二十五月大祥。何缘越期取闰,乃二十六月乎?”于是启曰:“或以闰附七月,宜用闰月除者。或以闰名虽除七月,而实以三旬别为一月,故应以七月除者。臣等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阳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数。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除缟即吉。徐广论曰:“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徵援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
二年七月,崩后第二个周年遇闰月。博士谢攸、孔粲议论说:“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去世,其实是闰月而说是十二月,是因为附于前面正式的十二月。丧事以远为先,那就应当采用博士吴商的话,在闰月举行祥祭。”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的意见都相同。殷康说:“过了七月而还没到八月,岂能说是过了周年之时。如果肯定搞不清楚,就应当顺从更重的。”袁宏说:“如果碰上闰十二月而不取,那么遣一年就没有终结,本来是不合适的。《汉书》以闰月为后九月,表明这道理相同。”郑袭说:“中宗、肃祖都在闰月崩,大祥期满除去丧服的改变都用闰的后月。先朝尚且用闰的后月,现在闰月附在七月之后,用这个月有什么疑惑,也符合以远为先表达哀情的说法。再说闰月是后七月而不是八月,岂有过月的嫌疑!”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司马恬、右丞戴谧等有不同的议论,王彪之说:“吴商是个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贤大儒、公辅重臣、作为时代的楷模的人。再说取闰没有证据,衹是持着远El的义理,越过祥忌之日,限于外取,不合于卜远的道理。又丞相桓公曾经论道,《礼》记载二十五个月大祥。为什么越过周年取闰,而成了二十六个月呢?”于是启奏说:“有人认为闰月附在七月后,宜用闰月除丧服。有人认为闰月之名虽然附在七月之后,但实际上三旬就是一个月,所以应该在七月除丧服。臣等与中军将军桓冲参酌详审,一代的大礼,应当依据经典。三年守丧,十三个月练祭,二十五个月结束,这是《礼》上的明文。《阳秋》之义,闰月在年内,就略去不计。表明闰月在年外,那就不应该取闰月以越过周年忌日的重要祭礼,这是礼制中大祥期满除去丧服必用正式的周年的原因。”月末己酉,皇帝除去丧服穿礼服。徐广评论说:“凡是辨明义理,如果没有明显的依据和明文可以用来作为准则决定取舍,那就一定有疑难。礼法有疑义时从重,治丧之制有疑义宁可更悲哀,顺于事理人情,本来有现成的论断。王彪之不能援引正确的义理,用来说服人,衹是用名位压人,君子虚心接受,心中没有厚薄,难道是这样吗!执政者因而施行,大概是不对的。”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妓乐百戏,是则魏不以丧废乐也。武帝以来,国有大丧,辄废乐终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及元会亦废乐。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元会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也。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断。”
魏武于正月崩,魏文在造年七月设各种伎乐歌舞表演,这是魏不因丧事而取消娱乐活动。从武帝以来,国家有大丧,就取消娱乐活动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之丧未除丧服,到元旦朝会群臣也取消乐舞。穆帝永和年间,因为中原陵墓没有修复,连年元旦朝会群臣都取消乐舞。这时太后临朝听政,太后父褚裒薨,元旦朝会群臣又取消乐舞。孝武太元六年,因皇后王氏之丧,也取消娱乐活动。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司马道子议论说:“先帝崩后,结婚嫁娶不准作乐,以一周年为限。”

汉仪,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礼。魏晋亦同天子之仪。
汉代规定,太皇太后、皇太后崩,由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主持丧事,三公负责丧葬制度事宜,其他依礼仪规定。魏、晋也与天子之礼仪相同。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群臣除丧即吉。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博士陈逵议,以为“今制所依,盖汉帝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有诏更详议。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汉文帝见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魏氏直以讫葬为节,嗣君皆不复谅闇终制。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事,专谓王者三年之丧,当以衰麻终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则天子群臣皆不得除丧。虽志在居笃,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与尊同体,宜复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谅闇终制。于义既不应不除,又无取于汉文,乃所以笃丧礼也。”于是尚书仆射卢饮、尚书魏舒问杜预证据所依。预云:“传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此谓天子绝期,唯有三年丧也。非谓居丧衰服三年,与士庶同也。故后、世子之丧,而叔向称有三年之丧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叔向不讥景王除丧,而讥其燕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先儒旧说,往往亦见,学者来之思耳。《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谁;下推将来,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势不得,故知圣人不虚设不行之制。仲尼曰‘礼所损益虽百世可知’,此之谓也。”于是饮、舒从之,遂命预造议,奏曰: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到时将迁到峻阳陵,依旧制,安葬完毕后,皇帝及群臣除去丧服穿礼服。在此之前,尚书祠部奏请按照博士张靖的意见,皇太子也依规定一起除丧服。博士陈逵议论,认为“现在所依照的制度,是汉皇帝的权宜之制,这种规定出自有关部门,不是正礼。皇太子没有国事,自然应当服满丧期”。下韶再详审讨论。尚书杜预认为:“古代天子诸侯服父母之丧开始与齐縯斩缭相同,安葬之后除去丧服,住在服丧之处,不穿孝服守丧直到服丧期满,不与士入平民同礼。漠氏承秦制,普天下为天子穿丧服三年。汉文帝看到下民服丧不能时间太长,却不知道古代的礼制,另外按自己的意旨制定祥掸之祭,除去丧服穿礼服。魏氏衹以到下葬为限,继位之君不在居丧之所服满丧期。学者们很久以来就认为这样不对,然而终究不从经传中去推究,考察其中的行事,祇说王者三年的服丧期,应当穿缭麻满二十五个月。继位之君如果这样,那么天子群臣都不能除去丧服。虽然有志于专心服丧,受到各种因素的交替制约而不能实行。到现在君王都依照汉文的轻典,是由于居丧守孝的人不守礼制。现在皇太子与皇上同体,应恢复古制,卒哭之祭后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服满丧期。从义理上说既不应该不除丧服,又不取法,是使丧礼纯正的方式。”于是尚书仆射卢敛、尚书委凿蟹问丝预所依据的证据是什么。丝预说:“古书说三年之丧期从天子起,这是说天子没有一年的丧期,衹有三年的丧期。不是说居丧三年穿丧服,与士人平民同礼。所以皇后、太子之丧,而叔向说有三年之丧两件。周公不说高宗服丧三年,而说在居丧之所守丧三年,这是解释不穿丧服守丧的文字。叔向不讥刺景王除去丧服,而讥刺他宴饮奏乐太早,表明安葬之后应该除去丧服,可是违反了居住在守丧之所守丧的礼节。《春秋》中,晋侯设宴招待诸侯,子产辅佐郑伯,当时郑国简公还未下葬,请求除去丧服以后再听取命令,君子说这样很符合礼义。宰晅前来馈送惠公仲子的助丧之物,传中说‘吊慰活着的人没有赶上葬后的安神礼,。这都是安葬之后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的证明,先儒原有的说法,也常常可以见到,衹是学者没有好好考虑。《丧服》中,诸侯为天子也穿斩绩,难道能说一直穿满三年吗?向上考察七代,不知道帝王君臣上下穿丧服三年的有谁;向下推论将来,恐怕百代帝王将是同样的道理罢。并不是一定办不到,而是情况不允许,所以知道圣人不虚设不能实行的制度。仲尼说‘礼法的增减即使是百代也可以知道’,说的就是这个。”于是卢钦、魏舒认为他说得对,就让杜预写奏议,奏道: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叩首说: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论,认为“孝文权宜之制规定三十六天的服丧期,用代替月,道有盛有衰,礼不可能完美,皇太子应割舍哀情除去丧服”。博士陈逵等议论,认为“三年的服丧期,是人子用以表达哀情的方式,所以圣人制定礼法,从上到下都通用。因此现在规定,众将吏遭父母之丧者,都给假二十五个月回家服丧。这是为使孝道笃厚,用来风化天下的方式。皇太子内心以极孝著称,可是外表上却要除去丧服,遣不是礼所说的与情相符的做法。不宜除丧服”。

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稽首言: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卢钦、魏舒、杜预谨考察张靖、陈逵等的议论,都衹看到所学礼法的一个方面,不懂得帝王服丧之事古今的共通之礼。从上到下,尊卑贵贱,事物各有自己所适宜的道理。所以礼有以多为贵的,有以少为贵的,有以高为贵的,有以下为贵的,都衹能根据本身所适宜。不然的话,那就本末不正,就不能长期实行。天子与群臣,虽然哀乐的感情相同,但所处的地位实在有别,所以礼也不能相同。《易》说“上古之时丧期没有规定的时限”,《虞书》说“三年之中天下不奏乐”,这以后就没有别的文字记载了。到周公旦,才说“殷的高宗住在守丧之所三年不说话”。注解说“谅,确实;合,沉默”。过了五百多年,子张对此有疑虑,就去问仲尼。仲尼回答说:“不仅仅是高宗,古代的人都是这样,君王薨,百官都听命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皇后、太子的丧事,安葬之后除去丧服而宴饮奏乐。晋叔向讥刺说:“三年服丧期,即使贵为天子也要服满,这是礼法。现在王即使不能服满丧期,宴饮奏乐太早,也不合礼法。”这些都是古代文献中关于天子的丧事的记载。称高宗时不说服丧三年,而说在居丧之所三年,这是解释脱去丧服守丧的文字。讥刺景王时不讥刺他除去丧服,而讥刺他宴饮奏乐太早,表明安葬之后应该除去丧服,可是违反了在居丧之所守丧的礼节。尧崩,舜在居丧之所守丧三年,所以说不奏乐。由此而言,天子居丧,齐縯斩縯之服,菲杖绖带,应当服满丧期。安葬之后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期满,三年不改变其父的为政之道,所以百官都听命于冢宰。丧服已经除去,所以称美不说话,表明不再枕着土块睡在草垫子上,而荒废国家大政。《礼记》说:“三年之丧,从天子开始。”又说:“父母之丧,不分贵贱都是一样的。”又说:“丧服的上衣、丧车都不分等次。”这都是说天子居丧,衣服的规定与凡人相同,不穿丧服心存哀悼三年,也没有服丧三年的记载。然而继位之君,还是常常懈怠荒废。自从废止在居丧之所守丧之制后,就使得高宗在古代大为出名,使子张在那时产生疑问,造就是贤圣之所以讥刺的原因,而不是讥刺天子不穿丧服守丧期满。

臣钦、臣舒、臣预谨案靖、逵等议,各见所学之一端,未晓帝者居丧古今之通礼也。自上及下,尊卑贵贱,物有其宜。故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以高为贵者,有以下为贵者,唯其称也。不然,则本末不经,行之不远。天子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丧期无数”,《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其后无文。至周公旦,乃称“殷之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其传曰“谅,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余岁,而子张疑之,以问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已早,亦非礼也。”此皆天子丧事见于古文者也。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父之道,故百官总已听于冢宰。丧服已除,故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塊,以荒大政也。《礼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节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然继体之君,犹多荒宁。自从废谅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张致疑于当时,此乃贤圣所以为讥,非讥天子不以服终丧也。
秦焚烧书籍,任意行事,违背古礼影响后世。汉祖草创,因袭不变。以至于全天下都穿重服守丧期满,早晚哀哭,经历寒暑,禁止嫁娶饮酒吃肉,其制度不合情理。因此汉文临终下韶,入殓后就下葬,安葬之后制定了穿各种丧服的人祭祀除丧服的期限。造虽不合高宗在居丧之所守丧的义理,但与古制接近,所以传于后世。当时预先修建陵庙,所以入殓下葬能在十二天内完成,因而定局制度。近到明帝,没有陵庙存放牌位,五十天才下葬,哪裹还说得上三十六天的服丧期呢?这是因为当时经学疏略,不效法前代圣人的弊病。魏氏应从天命改朝换代,以安葬后为限,与古制相合,但是不注重在居丧之所守丧,舆前人所讥刺的毛病相同。自从泰始开元以来,陛下追效前代崇尚在居丧之所守丧之礼,自始至终谨慎地诚笃居丧,确实符合古制,超过了殷宗,天下歌颂,这确实不是张靖等人所能追溯到的。

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是以孝文遗诏,敛毕便葬,葬毕制红禫之除。虽不合高宗谅闇之义,近于古典,故传之后嗣。于时预修陵庙,故敛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无陵寝,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当时经学疏略,不师前圣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为节,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谅闇,同讥前代。自泰始开元,陛下追尊谅闇之礼,慎终居笃,允臻古制,超绝于殷宗,天下歌德,诚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诸侯的礼制,应当是很完备的。诸侯厌恶这种礼法妨害自己而删削典籍,现在保存下来的衹有《士丧》一篇,而戴圣的记载又参杂在其间,也难以作为准则。天子之位极尊,国家政务极大,群臣的人数极多,与凡人是不同的。所以刚去世的皇帝安葬之后,就在庙中柑祭,然后除去丧服。自己不除丧服群臣就谁也不敢除,因此委屈自己除去丧服。而在居丧之所守丧期满,天下之人都说我们君王仁义。委屈自己顺从权宜之制,都说我们君王孝顺。不穿丧服守丧,我们君王还是如此纯笃。所有的臣子,又怎么能不勉励自己崇尚礼制呢。这本是圣人的礼制,移风易俗的根本,高宗之所以导致和乐升平的原因,哪裹是仅仅穿着丧服而已呢!

天子诸侯之礼,当以具矣。诸侯恶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丧》一篇,戴圣之记杂错其间,亦难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万机之政至大,群臣之众至广,不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则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岂惟衰裳而已哉!
如果为难,再以权宜之制自己居丧,在屈伸厌降方面有疑问,要以职事判断,那么父亲在为母亲服丧周年,父亲去世服丧三年,这是以至亲屈从于至尊的道理。被父亲休弃的生母之丧,以至亲属属,而长子不得穿丧服,体现至尊之义,升降都跟随,不敢专独。《礼》规定:诸子的职责是掌管国子的聚集训练。国家有事时就把他们交给太子,一切听他指挥。《传》说“君王出行就留守,有人留守就随行,随行叫做抚军,留守叫做监国”,不算是无事。《丧服》规定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都服丧三年。内宫之主,能说是无事吗?考察汉制,孝文之丧,功禅之祭完毕后,孝景在未央宫穿礼服,薄后、宝后必定不能在另外的宫中穿齐缀斩绶,这是可想而知的。何况皇太子辅佐至尊,与国家一体,本来应该上遵古礼,下与近时之制相符,委屈自己除去丧服以宽缓下人,符合一代现有的礼典。

若如难者,更以权制自居,疑于屈伸厌降,欲以职事为断,则父在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亲屈于至尊之义也。出母之丧,以至亲为属,而长子不得有制,体尊之义,升降皆从,不敢独也。《礼》:诸子之职,掌国子之倅。国有事则帅国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传》曰,“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无事矣。《丧服》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皆三年。内宫之主,可谓无事、揆度汉制,孝文之丧,红禫既毕,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况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固宜远遵古礼,近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协一代之成典。
君子对于礼,有的是直接奉行,有的是变通减省;有的是按照常规照章实行,有的是采用权宜之计去掉,保存在内心而已。礼不是指玉帛之类,丧事难道仅仅是指缭麻之类的孝服吗?这既是臣等所说的治国的制度之大义,而且更贴近现实,也有不妥之处。现在皇太子至孝笃诚,出自于自然,思念号眺,在停放灵柩的宫中匍匐不起,刚去世的皇后已经祭奠过后,去而不复回,必然会想象她平时的一言一行,在陵墓彷徨。如果不变服在居丧之所守丧,那么东宫的臣仆,从道理上说也不能除去丧服。这是永福官属,将独自穿丧服行事,出入宫禁,也难以实行下去。现在将吏虽蒙恩都有二十五个月的假为父母服丧,但是如果是大臣,也要改变他的丧期。从前翟方进认为自己是漠丞相,服丧三十六天,不敢超过国家典章的规定,何况皇太子呢?臣等认为皇太子应如前面所

君子之于礼,有直而行,曲而杀;有经而等,有顺而去之,存诸内而已。礼云非玉帛之谓,丧云唯衰麻之谓乎?此既臣等所谓经制大义,且即实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发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宫,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彳旁徨寝殿。若不变从谅闇,则东宫臣仆,义不释服。此为永福官属,当独衰麻从事,出入殿省,亦难以继。今将吏虽蒙同二十五月之宁,至于大臣,亦夺其制。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逾国典,而况于皇太子?臣等以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终制。
奏,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满三年。

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衰麻,谅闇终制。
于是太子就按照厌降的说法,顺从国制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满三年。

于时外内卒闻预异议,多怪之。或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时预亦不自解说,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为之证据,令大义著明,足以垂示将来。暢承预旨,遂撰集书传旧文,条诸实事成言,以为定证,以弘指趣。其传记有与今议同者,亦具列之,博举二隅,明其会归,以证斯事。文多不载。
当时内外之人猛一听到杜预的异议,都很奇怪。有人就说他违礼以趋合时事。当时杜预自己也不解释,回去让博士段畅广泛收集典籍中的有关议论,作为证据,要使大义昭彰,足以留传到将来。段畅接受杜预的意旨,于是撰集书传中的旧说,把书籍中记载的事实和成说一条条列举出来,作为确定的证据,以弘扬他的宗旨。传记中有与现在的议论相同的,也列举出来,广泛列举两种说法,以表明所凭藉的准则,以证明这件事。其文辞繁多不载。

武帝杨悼皇后既母养怀帝,后遇难时,怀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后恩爱。及后祖载,群官议帝应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礼制小功五月,或以谓慈母服如母服齐衰者,众议不同。闾丘冲议云:“杨后母养圣上,盖以曲情。今以恩礼追崇,不配世祖庙。王者无慈养之服,谓宜祖载之日,可三朝素服发哀而已。”于是从之。
武帝杨悼皇后抚养了怀帝,皇后遇难时,怀帝还年幼,到他即位,亲自下诏书叙述皇后的恩爱。到皇后将要下葬行祖祭之礼时,群官议论皇帝应为她追服丧,有的认为作为庶母慈爱自己,依礼服小功五月之丧,有的认为抚养自己的庶母如同生母服齐线,众人说法不同。间丘冲议论:“杨后抚养圣上,这是私情。现在以恩礼追封号,不能拊祭于世祖庙。帝王没有慈养的丧服,认为可在下葬行祖祭之礼时,穿素服三天哀哭而已。”于是听从他的说法。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固非汉魏之典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末,成恭杜皇后周年忌日,主管部门奏议,至尊满一年应该改服。下诏说:“君和亲,是礼教中最重要的,权宜之制衹是近代才出现的。”于是照旧穿素服,这本不是汉、魏的礼典。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启:“先王制礼,应在缌服。”诏欲降期,江虨又启:“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于是制缌麻三月。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皇帝想服重孝。江彭启奏:“先王制定的礼法,应该是穿鳃服。”下韶想降格为周年丧期,江彭又启奏说:“压抑私情,就是尊崇祖先。”于是穿鳃麻三个月。

孝武宁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议,以为:“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其夫属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帝制期服。
孝武宁康年间,崇德太后褚氏崩。太后是皇帝的堂嫂,有人对服什么规格的丧有疑问。博士徐藻议论,认为:“侍奉父亲与事君恭敬相同。又,礼法规定,其夫属于父亲的行辈的,其妻都属于母亲的行辈。那么夫属于君辈,妻也就是后辈了。为太后服丧应以侍奉母亲的样子。鲁讥刺违反上下位次的祭祀,以表明尊重尊者。现在皇上亲奉康、穆、哀皇及靖后的祭祀,表达的敬意与父相同。怎么能以君辈恭敬他,而因自家的亲戚关系不服丧呢?认为应当服齐缀一年。”于是皇帝服一年丧。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隆室四年,继太皇太后奎压崩,服丧的规格有疑问。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娄胤、孔安国、祠部郎j鑪议论: “太皇太后名位很正,与皇帝同体,道理和制度都具备,感情和礼法更加顺畅。《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然称为夫人,礼仪丧服就要从正。所以成风称了夫人之号,文公为她服三年之丧。子对于父亲的生身父母,体尊义重。再说从礼法上说,祖不压孙,本应依礼服丧没有疑问,而根据情理设立制度。如果觉得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那么有疑问时从重,认为应当像为祖母一样服齐绩一年。永安皇后五服之外无服丧关系,衹要一举哀哭悼,百官也服一年之丧。”诏书同意。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孝武帝左五十五年,淑媛速旦去世,她是皇太子的生母。主管官员参酌母以子贵,赠淑媛眉夫人,置家令主持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论:“《丧服传》称以与尊者的关系为准,那就不为私亲服丧。又有,君父不为之服丧的,子也不敢服丧。所以王公之妾之子为其生母服练冠麻衣,下葬后就除去丧服,如果不在五服之内,就不服丧。”听取了他的意见。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立五二十一年,耋亘瞳崩,孝武太后服三年之丧。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下通议。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已誓不殇,则无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衰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无服,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卫社稷,女能奉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为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云:“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传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义,绝期故也。”于是从之。
元年三月,皇太孙司马尚薨。主管官员奏,御服齐缭周年。下韶交群臣议论。散骑常侍邀堕认为:“诸侯的太子,是否接受了天子的爵命,其尊卑是不同的。《丧服》说为嫡子服长殇之丧,说的是没有接受爵命的,接受了爵命就不算殇了。”中书令卞粹说:“太子一出生,本来就很尊贵,不须等接受爵命后才尊贵。像谢衡所议的接受了爵命后不算殇,那么无丧服之子应当服斩缭三年;没有接受爵命而夭折,那即使是十九岁也服大功九个月。是否接受了爵命,其中的升降很细微;斩縯和大功,其中的轻重相差得很远。而现在注解说‘诸侯不降低嫡子之殇的规格,是重视嫡子’。不愿意无丧服之礼,以大功作为重视嫡子的丧服,那么即使是接受了爵命,很明显也不再有三年之丧的道理。男的能保卫国家,女的能奉行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了已成之事,所以不算殇,不是说的孩童。做夭折者的继承人尊之如父,还是不能加重礼典而衹能服殇丧,何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丧服之礼的夭折者服成人之丧吗?凡是应该重视的殇丧,士大夫都不穿丧服,而让至尊独自服重丧,从来没有听说过。”博士蔡克之议与卞粹同。秘书监挚虞说:“太子出生时,就行成人的礼仪,那么殇丧之理就应该去除了。太孙也与君同体传重,依所处的地位服丧,完全不按年龄。天子没有服殇丧的道理,因为没有一年丧。”于是采用他们的议论。

魏氏故事,国有大丧,群臣凶服,以帛为绶囊,以布为剑衣。新礼,以传称“去丧无所不佩”,明在丧则无佩也,更制齐斩之丧不佩剑绶。挚虞以为“《周礼》武贲氏,士大夫之职也,皆以兵守王宫,国有丧故,则衰葛执戈楯守门,葬则从车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诸大夫以干戈内外警设。明丧故之际,盖重宿卫之防。去丧无所不佩,谓服饰之事,不谓防御之用。宜定新礼布衣剑如旧,其余如新制。”诏丛之。
魏氏旧制,国家有大丧,群臣穿孝服,用帛做绶袋,用布做剑衣。新制定的礼法规定,因为传中称“除去丧服后没有什么东西不能佩带”,说明服丧时就没有佩饰。另规定齐缭斩缭之丧不佩带剑绶。挚虞认骂“《周礼》中武贲氏,是士大夫之职,都执兵器守卫王宫,国家有丧事,就穿丧服执戈盾守门,下葬时跟在车后哭。又有,成王崩,太保命诸大夫执干戈在宫禁内外设警戒。表明在办丧事时,大概要重视宫禁的防卫。除去丧服后没有什么东西不能佩带,指的是服饰之类的东西,不是说防卫的武器。应制定新礼规定用布做剑衣照旧,其他都依新制度”。韶书同意。

汉魏故事,将葬,设吉凶卤簿,皆以鼓吹。新礼以礼无吉驾导从之文,臣子不宜释其衰麻以服玄黄,除吉驾卤簿。又,凶事无乐,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挚虞以为:“葬有祥车旷左,则今之容车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还。《春秋传》,郑大夫公孙虿卒,天子追赐大路,使以行。《士丧礼》,葬有稿车乘车,以载生之服。此皆不唯载柩,兼有吉驾之明文也。既设吉驾,则宜有导从,以象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义。臣子衰麻不得为身而释,以为君父则无不可。《顾命》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礼设吉服导从如旧,其凶服鼓吹宜除。”诏从之。
汉、魏旧例,将下葬时,设吉凶仪仗队,都配鼓吹乐器。新礼法因为礼书没有吉驾引导随从之文,臣子不应脱去衰麻丧服而穿彩色衣物,所以除去吉驾仪仗队。又有,丧事不奏乐,禁止各种音乐,所以除去丧事的鼓吹乐器。挚虞认为:“下葬有祥车空缺左边的位置,就是现在的容车。安葬之后,中午回到停放灵柩之室虞祭。迎神而回。《春秋传》中,郑大夫公孙茧去世,天子追赐大辖,让它跟在灵车后面。《士丧礼》中,出葬时有蘗车乘车,用来装载死者生前穿的衣服。这都是不仅有灵车,也有吉驾的明文。既然设有吉驾,就应有引导随从,以像平时活着的样子,以表明不致死的意思。臣子的縯麻丧服不能为自己的原因而脱去,为君父脱去就没什么不可以的。《顾命》之篇的记载足以证明逭点。宜制定新礼设礼服引导随从如旧,穿丧服的鼓吹乐队应除去。”下诏书同意。

汉魏故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绋者挽歌。新礼以为挽歌出于汉武帝役人之劳歌,声哀切,遂以为送终之礼。虽音曲摧怆,非经典所制,违礼设衔枚之义。方在号慕,不宜以歌为名。除,不挽歌。挚虞以为:“挽歌因倡和而为摧怆之声,衔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众。虽非经典所载,是历代故事。《诗》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为名,亦无所嫌。宜定新礼如旧。”诏从之。
汉、魏旧例,大丧及大臣之丧,牵绋的人唱挽歌。新礼法认为挽歌产生于漠武帝时役人服劳役时唱的歌,声音哀切,于是用来做送终之礼。虽然音调凄惨,但不是经典所规定的,违反了礼制衔枚在口中的道理。正在号哭思慕之际,不宜用歌这个名义,取消挽歌。挚虞认为:“挽歌因有唱有和而成为凄惨之声,衔枚在口中是为了尽哀,这也是用来感动众人的方式。虽然不是经典中所记载的,但这是历代实行的旧例。《诗》中说‘君子作歌,用来告哀’,用歌为名,也没有什么妨碍。宜制定新礼照旧实行。”下诏书同意。

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尚书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谓邻国之臣于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于闵僖,如符旨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臣于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己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
盛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没有继承人,以母弟司马敦上继卢逗之位,递送文书给太常问应该服什么规格的丧。博士张靖答覆,宜依照鲁僖公为盟公服三年丧的例子。尚书用文书责问张靖:“壬旺不以司马敦为臣,塱屋圣不继承擅玉之位,与因、堡的情况不同。”逐堑、塞旦议论,因为穆王没去自己的封国,司马敦没有在诸侯朝中任职,不应服三年丧。从义理上来看,司马敦应服本来的丧,一年除丧服,主持穆王的丧祭三年完毕后,就吉祭塞逗。逐筮说:“《礼》说,君的子孙之所以做兄长的臣,是治理国政的缘故。《礼》中又有替诸侯为兄弟服斩縯的,说的是邻国的臣对邻国的君,有如同本国之君的道义的原因。现在垂旺既没去封国,不以兄弟为臣,司马敦没在诸侯朝中任职,没有邻国之臣的道义,与闵、僖不同,如文书中所说。衹是丧事无人主持,司马敦既然奉诏继国,受重托主持丧事,掌管他的祭祀。‘大功的入主持别人的丧事,有三年之丧的必须为他祭祀两次,。郑氏《注》说‘这是说死者的叔伯兄弟来做丧事之主。有三年之丧,是说死者之妻或是子幼小’。‘祭祀两次,说的是大祥小祥之祭’。疆蛆及国臣从礼法上说都应当服三年丧,这是有三年之丧的人,司马敦应当为他主持大祥小祥两次祭祀。再说哀乐不相混,吉凶不相干。宫禁中还在穿孝,哭泣未止。司马敦忽然之间主持穆王的丧事,而国家丧服还没除去,就不能以自己本身的丧服已经除去了而吉祭献王。”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为从父,有司奏应服期,不以亲疏尊卑为降。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大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疏,燕公是王之父,王出供奉明帝祭祀,现在是王的伯父,主管部门奏告应服一年丧,不能因亲疏尊卑而降低丧礼的规格。下诏说:“王奉魏氏祭祀,所承担的责任重大,不能以私亲关系服丧。”穆帝时,东海国说,哀王去世一年后,继位之王才来继承,不再追服丧,群臣都已恢复了礼服,国妃也应一同除去丧服。下韶说:“朝廷之所以依照权宜之制,是因为国事所迫,不是改变礼制。妇人传重之义重大,如果依照权宜之制,义将寄托到哪裹!”于是国妃服满三年之丧。孙盛认为:“废弃三年之礼,开启浮薄苟且的源头,这是汉、魏的大失误。如果认为丈夫应该因国事除去丧服,妇人可以服满丧期,造就使吉凶的礼仪在宫中混杂,彩色和素色的服制内外错乱,恐怕是于情于礼都有违失,哀乐都难以得当吧!”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言:“谨案《丧服礼经》,庶子为母缌麻三月。《传》曰:‘何以缌麻?以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经》《传》之明文,圣贤之格言。而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此末俗之弊,溺情伤教,纵而不革,则流遁忘返矣。且夫尊尊亲亲,虽礼之大本,然厌亲于尊,由来尚矣。《礼记》曰,‘为父后,出母无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礼,天子父母之丧,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严至敬,不敢以私废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废烝尝之事。五庙阙祀,由一妾之终,求之情礼,失莫大焉。举世皆然,莫之裁贬。就心不同,而事不敢异。故正礼遂穨,而习非成俗。此《国风》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叹。当今九服渐宁,王化惟新,诚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请台省考修经典,式明王度。”不答。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言说:“谨考察《丧服礼经》,‘庶子为母服鳃麻三个月’。《传》说‘为什么服鳃麻?以尊者为准则,不敢为自己的私亲服丧。,这是《经》、《传》的明文,圣贤的格言。而近来开国的公侯,以至于卿士,庶子作继承人的,都各自放肆自己的私情,为庶母服丧,与嫡母相同。这是陋俗的弊病,溺于私情而伤害教化,如果放纵而不革除,那么因循流传下去将难以纠正。再说尊重尊者爱戴父母,虽然是礼的大节,然而压亲于尊,由来已久。 《礼记》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因为不祭祀,。还有,礼法规定,天子父母之丧,下葬之前,在服丧期参加祭祀天地社稷的典礼。这都是庄重严肃极为恭敬,不敢因私废尊。现在身受祖宗遣业的重任,而以庶母之私情,废弃祭祀之事。五庙的祭祀废缺,衹因一妾的丧服,从情礼上考求,没有比这更大的过失了。整个社会都是如此,没有谁稍加批评。即使看法有所不同,但做事不敢有异。所以正礼于是衰微,而习非成俗。这正是《国风》为之思古,纠、雅》为之悲叹那一类的事情。当今天下渐渐安定,王化曰新,确实应该崇尚宣扬礼训,以统一风俗。请台省机关考察整理经典,宣明国家法度。”没有答覆。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顷开国公侯,至于卿士,庶子为后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违礼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经年,未被告报,未审朝议以何为疑。若以所陈或谬,则经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则晋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故梁王逢又所生母丧,亦求三年。《庚子诏书》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谨案周礼,则缌麻三月;若奉晋制,则大功九月。古礼今制,并无居庐三年之文,而顷年已来,各申私情,更相拟袭,渐以成俗。纵而不禁,则圣典灭矣。夫尊尊亲亲,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设教,务弘其极,尊郊社之敬,制越绋之礼,严宗庙之祀,厌庶子之服,所以经纬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于王道,厌私恩于祖宗,岂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时而替,宜厌之情触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礼亏矣。严恪微于祖宗,致敬亏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难乎!区区所惜,实在于斯。职之所司,不敢不言。请台参详。”尚书奏:“案如辞辄下主者详寻。依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自顷陵迟,斯礼遂废。封国之君废五庙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尝之礼,习成穨俗,宜被革正。辄内外参详,谓宜听胤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请为告书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诏可。
十八年,车胤又上言:“去年上言,近来开国公侯,以至卿士,庶子作继承人的,为庶母服丧,与嫡母相同,违反了礼制,应当加以约束抑制。事情奏上一年多,没有得到答覆,不明白朝中议论有什么疑虑。如果认为所陈述的事情可能有谬误,那么经典中有明文;如果认为古今有所不同,那么晋有现成的典章。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的生母去世,上表请求服齐缤三年,诏书让他依照从前乐安王的旧例,服大功九个月。兴宁三年,故梁王司马琏又是生母去世,也请求服丧三年。《庚子诏书》依照太宰的旧例,同样让他服大功。如果严格按照周礼,那应该服鳃麻三个月;如果奉行晋制,那就是大功九个月。古礼和今制,都没有服丧三年的说法,而近年以来,各自放纵私情,相互比拟沿袭,逐渐成为习俗。放纵下去而不加禁止,那么圣典就要消亡了。尊敬尊者爱戴父母,是人的立身之本。王化所遵循的义理,是两个方面而已。所以先王制定教化,务要弘扬其中的最高准则,尊崇郊社之祭的礼敬,制定了在服丧期参加祭祀天地社稷典礼的规定,崇尚宗庙的祭祀,降低庶子的丧服,这是用来治理礼乐教化,使天下教化成功的方式。为王道而舍弃家事,为祖宗而压抑私恩,难道不是上行于下,父行于子的道义吗?如果尊敬尊者之心可以不时放弃,应该压抑的私情遇到事情就要抒发,对祖宗的恭敬就会衰微,而君臣之间的礼仪就要受到损害了。对祖宗的崇敬衰微,事奉君王的礼仪损害,而想要人民安宁教化隆盛,这不是很难的吗?诚挚之心所痛惜的,实在就在于此。职责之内的事情,不敢不言。请台省机构参详审议。”尚书奏:“根据上书之言交主管者详细考求。依照礼法,庶子舆尊者骂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尊重祖先恭敬宗庙的义理。近来衰微了,这种礼节就会废弃。封国之君废弃祭祀五庙的重任,士民百姓阙失祭祀之礼,逐渐形成陋俗,应该加以纠正。经过内外参酌详审,认为应当按车胤上疏所说的办,可以依照乐安王服大功为准。请求制定告谕文书如下,颁发到内外,以确定常规,使普遍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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