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

卷四·中指取寸

头部:

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作十二节,为一尺二寸。前发际不明者,取眉心直上行三寸。后发际不明者,取大椎上行三寸。前后俱不明者,折作一尺八寸。头部直寸,并依此法取。眼内眦角至外眦角为一寸,头部横穴,并依此穴寸法取。

神庭穴至曲差穴、曲差穴至本神穴、本神穴至头维穴各一寸半,自神庭至头维共四寸半。

背部:

大椎穴至尾骶骨穴,共计二十一椎,通作三尺,故谓人为三尺之躯者,此也。上七椎,每椎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椎,每椎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下七椎,每椎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

第二行,侠脊各一寸半,除脊一寸,共折作四寸,分两旁。

第三行,侠脊各三寸,除脊一寸,共折作七寸,分两旁。

腹部:

膺部腹部横寸,并用对乳间横折作八寸。膺腹横寸取穴,悉依上法。直寸取穴,依中行心蔽骨下至脐,共折八寸。人无蔽骨者,取歧骨下至脐心,共折九寸取之。脐下至毛际横骨,折作五寸。天突至膻中,折作八寸,下行一寸六分为中庭,上取天突,下至中庭,共折九寸六分。

手足部、并背部横寸,并用中指寸取之。

男左女右,手中指第二节内廷,两横纹头相去为一寸。取稻秆心量,或用薄篾量,皆易折而不伸缩为准,用绳则伸缩不便,故多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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